一、修订背景和过程
2016年6月,省政府印发了《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指导、规范全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。在省委、省政府坚强领导下,全省各级外来企业投诉工作机构认真贯彻落实《规定》,积极调处外来企业投诉事宜,依法保护了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,为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。随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》《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》《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》《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,我省需要按照上位法和省委、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,对《规定》进行相应调整和充实。同时,我省外来企业投诉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,外来企业投诉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,投诉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,服务企业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,投诉工作机构同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机制有待完善,投诉处理的权威性、时效性有待提高。这也需要通过修订《规定》以更好维护外来企业合法权益,优化营商环境。
我们认真学习研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》《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》《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》《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章,分析总结我省开展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,深入商(协)会和外来企业开展调研,学习借鉴广东、江西、贵州等地先进经验,征求了16个省级异地商会和部分外来企业、21个市(州)政府和18个省级部门(单位)意见,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,组织了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、法律顾问审核,经多次修改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后,形成了《规定》。
二、修订的主要内容
《规定》共七章二十六条,在总则、投诉工作机构及职责、投诉与受理、投诉处理、执行与监督、指导与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充实。
(一)进一步明确了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职责,对指导全省开展外来企业投诉调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。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厅,是基于司法厅负有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职责,并不承担对企业的管理、审批等职能,而是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协调处理外来企业投诉,具有中立性和公信力。(第一章第五条、第二章第七条)
(二)首次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产业园区、商(协)会设立投诉服务工作站,充分发挥产业园区、商(协)会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。首次明确要求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。(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、第二章第八条)
(三)在不予受理的投诉中增加了新内容,主要是为防止出现投诉人多部门多渠道投诉。(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三、四、七款)
(四)因行政机关不能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,所以删除了原第十四条第三款“涉及法院、检察院系统的案件,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将投诉材料转交法院、检察院依法处理,并及时跟踪法院、检察院受理及处理情况”。
(五)规范投诉处理流程,对投诉处理时限、信息保密、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满意度评价、投诉工作机构工作情况上报制度、投诉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等均作出明确规定。特别是提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调解协议,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。(第四章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)
(六)对确需转交市(州)政府、省级职能部门办理的投诉案件,提出了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负有指导、督促的责任。(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)